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夜间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夜间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夜间行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1〕08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夜间安全行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于夜行班车、旅游包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部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的卧铺客车必须按要求安装具有视频拍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集团公司所属的gps监控平台。
第五条 在夜间运行的卧铺客车、旅游包车实行凌晨2时至5时驾驶员落地休息,集团公司车辆卫星定位工作站、宁德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通过车载卫星定位和视频装置实时拍摄、传送图像,监视驾驶员落地休息的落实,强化对车辆的动态监控。
第六条 严禁客运车辆在达不到夜间(晚上22时至凌晨6时)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通行。
第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各单位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必须予以停岗、解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