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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5/26 11:20:00     查看次数: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营运车辆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营运车辆经营行为,加强公司运输业务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基层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营运车辆运营规范

第三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收费。营运车辆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票价,不得私自哄抬票价或恶意压低票价。

第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三章  营运车辆进站经营规范

第八条  营运客车应持当地运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进站通知单、班线许可决定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与汽车站签订《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方可进站经营。

第九条  进站客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动态监控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车厢内部设施完好,配备符合技术标准、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破窗工具、安全带等安全器材。

    第十条  进站客运车辆因故不能发班的,车属单位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报停要按要求上缴牌证、车辆停放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  进站客运车辆应根据经营线路需求,配齐、配足符合资质的驾乘人员,杜绝疲劳驾驶。当班驾驶员应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报班,等待发车,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因维修、肇事、交通堵塞等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应提前告知汽车站。原则上市际及市际以上班线应提前2天,县际及县际以下班线应提前1天通知汽车站,经汽车站确认同意后方可停班。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客运站对出站客车的安全检查以及旅客实名制工作的落实,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免票儿童除外)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并负责落实途中“三品”禁运及旅客实名制工作。

第十四条  进站客运车辆必须遵守各汽车站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汽车站维护站场秩序,维护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在站内站外揽客、拉客、设点组客、更不得中途甩客、盘客,不得拒绝持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乘车。

第四章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班车客运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

    第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并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米家app下载并安装的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五章  营运车辆经营模式

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公司营运车辆经营模式分为:公司化经营和承包经营两种模式。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优化运输资源,规范经营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各单位应积极推进营运车辆公司化经营改造。

公司化经营改造的处理原则:

(一)今后凡是新增客运班线原则上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在营高速公路或国省道效益较好的客运班线,特别是经营过程相对可控的县际、县内短途班线承包经营车辆,合同期届满或合同期未满但车辆到了更新期,也应纳入公司化经营改造的范畴,如实行承包经营模式,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可公交化改造的县内短途班线应当争取获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

第六章  审批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管理费

原则上管理费应逐年递增,确实因为班线客源减少、车辆经营困难、效益下降等情况需要调减管理费的,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线路经营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利益确保、班线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调减幅度。营收下降幅度与上年度相比未达到20%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调减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管理费的审批与报备

营运车辆管理费实行审批和报备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审批,其余实行报备。

(一)新增班线的管理费拟定;

(二)拟调减管理费。

二十二条  新增班线管理费拟定或现有车辆管理费调减的审批

(一)经营单位应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成本分析及营收预测,评估经营效益情况,参考同类班线标准,研究提出新增班线管理费的拟定或现有车辆需调减管理费标准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包括车辆的经营概况,营收、成本、投资收益等经济情况分析,并依此合理拟定新增班线或调减现有车辆管理费标准。

(三)经营单位向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①《营运车辆管理费审批表》两份;②经营单位关于要求审批管理费的报告一份(正式文件);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一份(加盖公章)。

(四)凡涉及新增运力、车辆更新、合同续签且管理费不做调减的情况,经营单位应事先报备,提交《营运车辆管理费报备表》(两份)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核,签注同意报备意见后,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批表一份;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  调减后补充协议的签订。车辆承包合同期内调减管理费的,待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经营单位还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管理费标准等事项,财务根据审批表及补充协议核减收费;合同未到期,但因出现严重经营亏损等情况,车辆无法继续经营,经分公司、承包经营者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结清债权债务并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原合同,做好车辆处置后,财务根据补充协议停止收费。

二十四条  营运车辆业务办理及报批

凡涉及新增客运班线、客运班线报停、车辆报停、班线延续经营、更新、班线起讫站点调整、途经地调整、增减停靠站点、班线车辆日发班次调整、班线新增运力等业务,需由各单位提出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核,集团公司同意盖章后,返回申报单位办理;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七章  营运车辆经营合同签订

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与承包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或与合作方签订《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合同书》,若为了加强公司管理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删改的应报备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与承包经营者或合作方签订的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班线经营期限。为了便于管理和公司化改造,原则上《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一年一签为宜。

第二十七条  《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合同书》的签订实行报备制度。各单位应将所签订的经营合同扫描件发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必需将车辆承包合同签订情况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填写《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情况表》,若存在合同签订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说明原由。经营管理部将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车辆经营合同签订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合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承包方或合作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应按《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合同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承包管理费调减的补充协议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八章  业务档案

    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的业务档案有:米家app下载并安装的简介、企业章程、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共事件运输紧急预案、各岗位人员职责和相关制度文本、公司服务质量承诺件,以上内容可归为一册存档。行车日志、旅客意见簿、旅客意见处理登记簿、会议记录簿、电话记录簿、班线车辆综合信息一览表、新增减\更新车辆汇总月报表、运营车辆结构表、营运车辆管理费报备表、营运车辆管理费调减审批表、投诉情况和反馈说明、信誉质量考核文件等可分别建档,按规定期限保存。公司化班线经营管理情况应单独建档。

三十二条  客运单车应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①车辆行驶证复印件;②营运证复印件;③道路运输证复印件;④新增车辆或延续经营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⑤驾驶证复印件(800公里线路以上至少叁人,400公里以上线路至少两人);⑥从业资格证复印件;⑦线路标志牌复印件;⑧车辆彩照;⑨车辆股权方案;⑩车辆审验表。

第九章 运务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运务检查的目的是规范基层单位业务基础管理。运务检查的内容包含档案管理、质量信誉考核、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运务检查工作,对基层单位业务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且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明查暗访,年终根据实施检查结果,结合平常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比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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